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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口商品交易中心重点培育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28 00:00:00 文档来源: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查看次数:- 【字体:

 

广东省进口商品交易中心重点培育办法

 

 

粤发改经贸[2014]3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广东省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建设规划》,引导鼓励各地加快建设进口商品交易中心,进一步扩大进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商品交易中心是指以进口商品为主要交易对象,以有形市场和电子商务平台为主要载体,以进口商品的展示交易、国际采购、物流配送、贸易服务为主要功能,依托进口商品集聚地建设的“国际采购——进口——销售”一体化现代交易平台。

第三条 重点培育是指在各地推荐申报进口商品交易中心的基础上,进行评审选拔出优秀项目,通过安排资金补助、组织宣传推介等方式进行重点培育,促进进口商品交易中心提升质量、扩大规模。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共同推进进口商品交易中心的重点培育工作,统筹管理和协调解决建设和发展中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重点培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的申报工作,与省商务厅联合审核提出年度进口商品交易中心重点培育计划。

(二)协调海关、检验检疫等单位研究制订促进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发展的贸易便利化措施,研究解决重点培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对全省进口商品交易中心重点培育工作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并向省政府汇报年度重点培育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条 省商务厅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拟订重点培育进口交易中心公共服务相关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公共服务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对列入年度重点培育计划的进口商品交易中心给予支持。组织开展相关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三)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开展重点培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的申报工作,审核提出年度重点培育计划,开展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注册资本和交易额要求:

(一)在广东省内注册,注册资本达8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

(二)同时经营国产商品的交易中心,原则上其进口商品交易额占交易中心交易总额的50%以上,或进口商品年交易额在全省同类进口品种中处于前列。

(三)年交易额要求:

1.能源资源类交易中心进口商品年交易额在50亿元(粤东西北地区为25亿元)以上。

2.工业原材料类交易中心进口商品年交易额在25亿元(粤东西北地区为10亿元)以上。

3.先进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类交易中心进口商品年交易额在10亿元(粤东西北地区为5亿元)以上。

4.大宗农产品类、消费类交易中心进口商品年交易额在5亿元(粤东西北地区为2亿元)以上。

第八条 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功能要求:

(一)展示交易功能。可集中进行进口商品展示展览、专业洽谈和交易,展区布局合理,交易方式先进。

(二)电子商务功能。具备先进的网上交易平台,可通过在线进行产品发布、资讯管理、贸易服务等经营活动。

(三)物流配送功能。自建或引进第三方物流机构,建立功能完备的仓储物流设施和配送体系,可提供仓储、运输、配送、包装及相关服务。

(四)商品检测功能。与相关检测中心合作或引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测,有效保证商品质量。

(五)贸易服务功能。可提供品牌推广与国内市场营销、信息、咨询等全方位的配套商务服务。

第九条 其他相关要求:

(一)参与申报的交易中心必须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区位交通便利,规划合理,配套设施完善,能满足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变化趋势。

(三)已制订严格的入驻企业和供应商筛选标准。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对照《广东省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建设规划》和本办法要求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签商务部门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一条 评审。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组织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实地联合核查后确定候选名单。

第十二条 确认。候选名单经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广东省重点培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文件。

(二)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含企业基本情况,进口商品交易中心主要功能,进口经营的主要商品及交易额(由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相关意见,说明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要求),未来5年内促进进口商品交易增长的目标和主要做法等相关内容。

(三)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申报单位获得的主要认证、荣誉称号、战略合作协议以及主要管理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其他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对通过评审和公示的重点培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授予“广东省重点培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称号,由省、市和企业联合进行统一形象宣传和推介,打造广东省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品牌影响力。

第十五条 对列为“广东省重点培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的,纳入省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关资金扶持方案和措施。

第十六条 统筹协调海关、检验检疫等单位制订更为灵活具体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在有条件的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内设立海关、检验检疫等“一站式”服务中心。推动进口商品交易中心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融合发展,积极培育具备保税物流和保税展示交易、保税跨境电商功能的进口商品交易中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培育的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切实可行的退出机制,退出机制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重点培育的进口商品交易中心须按要求如实报送有关统计数据、信息和发展情况等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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