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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办公楼建设和装修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09-12 00:00:00 文档来源: 查看次数:- 【字体:

各市计委、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省府直属各部门:  
    现将《广东省行政办公楼建设和装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行政办公楼建设和装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了在行政办公楼的建设和装修中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严格控制行政办公楼的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和装修标准,特制订《广东省 行政办公楼建设和装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辖区内建制镇级以上(含建制镇)各级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行政办公楼(以下简称"办公楼")。   
    第三条 办公楼的建设和装修必须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 传统和作风,应根据机关的级别,按照本标准的建设等级核算建设规模,经有 权审批机关审批后进行建设。提倡由各级政府统建行政中心或部门合用的综合 办公楼,严格控制部门单独兴建办公楼。   
    第四条 办公楼的公用服务设施应尽量使用周边地区的现有设施。联建、 统建的办公楼,其公用服务设施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 办公楼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楼,适用于省级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及以 下(即每一编制定员,下同);   
    二级办公楼,适用于地级市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3平方米及 以下;   
    三级办公楼,适用于县(市)级以下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0 平方米及以下。   
    第六条 办公楼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对照本标准的建设 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乘以编制定员数计算办公楼总建筑面积。   
    第七条 本标准的办公楼的建筑面积指标包括:办公室、打字室、文印室、 计算机房、档案资料室、图书阅览室、接待室、会议室、活动室、技术用房、 电话交换室、卫生间、开水间、门卫、传达室、贮藏室以及必要的自动化设施 专用房间、门厅、电梯厅、走道、楼梯间、电梯井道和机房等设备用房面积总 和。不包括饭堂、车库、单车棚、独立变配电与泵房等以及人防设施。   
    第八条 办公楼的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本标准以外其他主要经济技 术指标需按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执行。   
    第九条 办公楼的建设必须依据经批准的文件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拨 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    
    第十条 办公楼装修应坚持耐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要以满足使用要求 为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原则上不用进口的装修材料。   
    第十一条 办公楼各主要部分装修应从严执行如下标准:   
    一、外墙面可采用普通陶瓷砖、马赛克或水刷石,主要入口部分可适当重 点装饰;   
    二、一、二级办公楼入口门厅、电梯厅内墙面可采用普通大理石、花岗石 或陶瓷砖,三级办公楼采用乳胶漆或其他普通材料;   
    三、入口门厅地面可采用普通大理石或花岗石,其余楼、地面可采用普通 陶瓷砖或水磨石。   
    四、一、二级办公楼入口门厅局部可采用造型吊顶,三级办公楼采用轻钢 龙骨(铝合金龙骨)不燃板材(块材)吊顶或顶棚刷涂料;   
    五、大堂入门可采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全玻璃门,其余办公室可采用硬木夹 板门、普通铝合金玻璃门(窗)、塑料门(窗);   
    六、一、二级办公楼的个别领导办公室可设独立卫生间,其余设公共卫生 间,卫生间墙面可贴普通陶瓷砖;   
    七、办公楼照明应采用节能日光灯具,门厅、电梯厅、重要的会议室和办 公室可适当选择相应的灯饰。   八、技术、设备用房应根据技术要求进行装修。   
    第十二条 办公楼的电梯、空调设备属建设项目的设备内容,装修时不得 任意增设。   
    第十三条 改、扩建的办公楼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各部门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计委、建委备案。   
    第十五条 本标准建设部分由省计委负责管理、解释;装修部分由省建委 负责管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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