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云浮市与珠三角产业共建的若干优惠政策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省委、省府关于区域协调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鼓励有技术含量的珠三角地区企业优先在省内梯度转移,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于2016年11月27日印发出台《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政策实施年限为2017—2020年。
二、制定依据
我市产业共建若干优惠政策主要依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府办[2016]62号)、《云浮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试行办法》(云府办[2015]36号)和《关于印发云浮市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13]63号)等文件草拟。
三、优惠政策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实施的范围和对象为转入我市的珠三角地区(广州、珠海、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符合省产业园环保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或项目,并要求在2018年前动工建设或2020年前建成投产。重点引入珠三角地区的云计算及信息服务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养生旅游产业和现代特色农业。
四、部分条款解析
(一)三、(三)、1.对已获得普惠性事后奖补企业,市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税收收入的5%进行叠加奖补,即转移进入我市的有关企业,其缴纳的增值税额(不是指全部应缴税额)25%地方分成,地方按增值税额5%叠加奖励企业。
(二)三、(三)普惠性事后奖补及市县叠加性奖补地方财政承担比例按“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市级参与分成的园区,市按分成比例承担),即按照企业所在地和市级对转移企业的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市县叠加性奖补资金,有关比例暂按《关于明确市县招商引资企业税收征管和分成问题的通知》(云府办[2011]9号)执行,如遇政策更新,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五、带来的影响和作用
实施产业共建有利于提升我市的承接产业转移能力;有利于产业链跨区域对接融合,推动我市原有产业发展,激发原有产业发展潜力;有利于引导构建创新型经济体系框架,增强地区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