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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浮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3-02 00:00:00 文档来源:云浮市财政局 查看次数:-【字体:

关于《云浮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5204号)精神,云浮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金融工作局联合起草了《云浮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经第一、二次在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形成本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欢迎各界公民、法人、组织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5330-45日,共7天。

  业务受理:云浮市农业局农村改革与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节假日除外):89233198923301(传真)  

  附件:1.《云浮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2.《云浮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3.《云浮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解读

云浮市财政

2015311

   

云浮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家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稳定农产品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广东省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关于帮助我省家禽业渡过难关促进家禽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3122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5204号)精神,结合云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为导向,建立由政府、养殖企业、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的家禽养殖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家禽养殖业抵御风险、自救发展的能力,促进家禽业健康发展、农产品有效供给、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各级政府加强对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宣传推广家禽养殖保险,引导养殖企业参保,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加强理赔服务监管。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性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承担理赔责任风险,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愿参保。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农户参保收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养殖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引导其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农绩效。

  三、实施内容

  (一)试点范围。全市规模以上肉鸡养殖企业。

  (二)试点时间。2016-2017年。

  (三)参保对象。肉鸡年出栏量1万只以上,并且单批次存栏量2000只以上的养殖企业。参保养殖企业同一批次的肉鸡必须全场整体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四)保险期限。以肉鸡的全个生长周期为一个保险期限,分批次参保;或者按年出栏量参保。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期限为准。

  (五)保险类型和范围

  养殖保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疫病造成肉鸡死亡的损失赔偿。当由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肉鸡死亡数量在一周内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的3%(含3%),则启动保险赔付程序。死亡肉鸡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人为因素故意造成的肉鸡死亡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

  批发价格附加保险:因重大疫情(不限省内外)引发肉鸡批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波动期间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比前三年全省肉鸡平均批发市场价下跌20%以上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格以省价格主管部门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的监测调查数据为准。前三年全省肉鸡平均批发市场价格数据以省农业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东保监局、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批发市场历史数据确定的数据为准。

  批发价格附加险触发赔付条件为重大疫情引发肉鸡批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当省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比前三年全省肉鸡平均批发市场价下跌20%以上时,启动保险赔付程序。当省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比前三年全省肉鸡平均批发市场价下跌回复到20%以内时,终止保险赔付程序。

  为避免家禽养殖企业的临时选择性投保行为,当月度平均肉鸡批发市场价格比前三年平均市场批发价格下跌超过10%时,肉鸡养殖企业不得为新增肉鸡投保批发价格附加险,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承保。

  (六)保险金额

  全市统一执行省确定的保险保障标准。

  养殖保险金额:肉鸡12/只。

  批发价格附加保险金额:肉鸡5/只。

  (七)保险费率

  全市统一执行省确定的保险费率标准。

  养殖保险费率:2%

  批发价格附加保险费率:4%

  (八)保费

  养殖保险保费:肉鸡 0.24/只。

  批发价格附加保险保费:肉鸡 0.2/只。

  (九)保费承担比例

  省级以上财政补贴保费50%,市级财政补贴保费10%,县级财政补贴保费10%,养殖企业负担保费30%

  (十)保险赔付

  全市统一执行省确定的保险赔付起点和标准。

  养殖保险赔付金额:肉鸡养殖保险周期分为7个阶段:第1阶段为8-14日龄,保额3/只;第2阶段为15-21日龄,保额4.5/只;第3阶段为22-28日龄,保额6/只;第4阶段为29-35日龄,保额7.5/只;第5阶段为36-42日龄,保额9/只;第6阶段为43-49日龄,保额10.5/只;第7阶段为50日龄及以上,保额12/只。赔付数额=死亡肉鸡数量×对应养殖周期的保额。

  批发价格附加保险赔付金额:肉鸡5/只。从启动保险赔付程序的当天开始,计算达到出栏条件(按保单确定的养殖周期天数)而未能销售出去的存栏肉鸡数,赔付数额=达到出栏条件而未能销售出去的存栏肉鸡数×5元。每一只肉鸡只能赔付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从终止保险赔付程序当天(省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比前三年全省肉鸡平均批发市场价下跌回复到20%以内时)开始,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赔付申请,此前已受理的报损案件继续办理赔付。

  四、实施办法

  (一)承保流程

  1.三农保险协保员、乡镇协保机构、积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协保工作。

  2.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将参保明细在投保人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张榜公示5日(自然日,下同)。公示期间如无异议,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养殖企业收取保费,并打印保险单给参保养殖企业,或委托协保机构将保险单送达参保养殖企业。

  3.养殖企业可自主选择保险类型,即既可单项选择参加养殖保险或批发价格附加保险,也可两项同步参加投保。

  (二)查勘定损

  1.养殖保险定损程序。一般性事故由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养殖企业达成定损协议;重大事故(肉鸡死亡数量占养殖数量比例50%以上,或保险机构认为有必要多方共同核损的)由保险经办机构与县(市、区)畜牧部门、协保机构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受损数量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取得参保养殖企业的签字认可。

  2.重大疫情引发全省肉鸡批发市场价格波动保险定损程序。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养殖企业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格,启动和终止赔付程序,达成定损协议。

  (三)赔偿处理

  保险经办机构要将理赔明细在参保养殖企业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张榜公示5天。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由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相关金融机构将赔偿款项拨付到养殖企业账户,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查勘理赔小组再作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重新核定赔付数额。

  (四)保险经办机构

  全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统一在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3家保险公司中,由市畜牧兽医渔业局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1家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单位。

  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一)市、县两级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二)家禽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按季度拨付。保险经办机构各县(市、区)支公司(营业部)编制全县(市、区)家禽养殖保险承保情况,经县级畜牧兽医渔业局和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级保险经办机构。市级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承保情况,编制省级、市级财政保费补贴申请,报送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核。承保和财政保费补贴情况在市畜牧兽医渔业局、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核拨到各县(市、区)畜牧兽医渔业局转拨到保险经办机构。

  市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核拨到市畜牧兽医渔业局转拨到保险经办机构。

  省级以上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和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在省预拨的肉鸡养殖保险省级补助资金中,分别按程序代理核拨到同级畜牧兽医渔业局转拨到保险经办机构,次年根据实际保费补贴支出情况报请省财政厅进行结算。

  (三)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安排管理工作的意见》(粤财农〔2015263号)要求,各县(市、区)应于每年131日前将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和当年度工作计划、保费补贴资金需求等书面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由市级汇总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六、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沟通协调、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各级政府对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资源、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畜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审核承保数量,协助查勘定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发布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格。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金融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加强对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督,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提高服务水平等。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三)加强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养殖企业积极主动投保。加强对协保队伍的家禽养殖保险业务培训,提高协保体系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

  (四)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和工作经费保障。市、县(市、区)财政应足额预留相应比例的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补助资金,未来年度应根据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的实际开展情况做好资金预算安排。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保费收入的3%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实际安排必要的工作保障经费。

   

关于《云浮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5204号)及市领导批示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金融工作局起草了《云浮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我市家禽生产情况和实施保险保障的必要性

  2015年,全市家禽存栏0.60亿只,同比增长0.39%;家禽出栏2.02亿只,同比增长1.60%;鸡存栏0.58亿只,同比增长0.66%;鸡出栏1.95亿只,同比增长1.80%;其中肉鸡存栏0.57亿只,肉鸡出栏1.94亿只。我市的肉鸡大部分是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其肉鸡养殖合作农户基本达到肉鸡年出栏量1万只以上。全市家禽养殖在畜牧业生产中占有较大比重。为推进家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稳定农产品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建立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保障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实施方案》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广东省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帮助我省家禽业渡过难关促进家禽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3122号)精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5204号),决定2015-2017年,在全省规模以上(2014年度肉鸡年出栏量1万只以上,并且单批次存栏量2000只以上)的肉鸡养殖企业试点实施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和批发价格附加保险,其中肉鸡养殖保险金额12/只、批发价格附加保险金额5/只,保险费率为养殖保险2%、批发价格附加保险4%,折合养殖保险保费0.24/只、批发价格附加保险保费0.2/只。省级以上财政对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补贴保费50%,地级以上市、县级财政补贴20%,养殖企业负担30%

  为了更好地落实政策,提升家禽养殖业抵御风险、自救发展的能力,推进家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稳定农产品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我市相应制定本《实施方案》,建立由政府、养殖企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家禽养殖风险分担机制,对全市规模以上(2014年度肉鸡年出栏量1万只以上,并且单批次存栏量2000只以上)的肉鸡养殖企业试点实施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和批发价格附加保险。

  三、《实施方案》的起草过程

  为切实做好我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市农业局根据市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牵头组织力量起草了《云浮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第一、二稿并分别征求了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政府金融工作局和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第三稿征求了市、县(市、区)两级农业局、财政局、发改局、金融工作局(办)和社会公众意见,形成了《云浮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送审稿)案》报请市政府审定。

  四、《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内容、实施办法、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保障措施和要求等六个部分。

  1、投保对象、保险期限、保险类型和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保费、保费承担比例、保险赔付均按省的规定执行;实施时间为2016-2017年,比省确定的实施时间晚了一年。

  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在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3家保险公司中,由市农业局、畜牧兽医渔业局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1家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单位。

  2、为了保护我市的家禽养殖企业,本《实施方案》将省《实施方案》确定的从终止保险赔付程序当天(省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比前三年全省肉鸡平均批发市场价下跌回复到20%以内时)开始,不再进行赔付。修改为从终止保险赔付程序当天……开始,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赔付申请,此前已受理的报损案件继续办理赔付。

  3、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市、县两级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核拨到各县(市、区)畜牧兽医渔业局转拨到保险经办机构;市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核拨到市畜牧兽医渔业局转拨到保险经办机构;省级以上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和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在省预拨的肉鸡养殖保险省级补助资金中,分别按程序代理核拨到同级畜牧兽医渔业局转拨到保险经办机构,次年根据实际保费补贴支出情况报请省财政厅进行结算。

  五、《实施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和工作经费保障,确保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云浮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推进家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稳定农产品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广东省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关于帮助我省家禽业渡过难关促进家禽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3122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5204号)精神,结合云浮实际,云浮市农业局组织市畜牧兽医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局、金融工作局联合制订了《云浮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拟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方案》?

  答:我市是禽畜养殖大市,畜牧业生产一直在全省占有重要位置。2015年,全市以肉鸡为主的家禽养殖达到2.5亿只,大部分是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其肉鸡养殖合作农户基本达到肉鸡年出栏量1万只以上。为推进家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稳定农产品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建立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保障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实施方案》的依据是什么?

  答:我市制定《实施方案》,主要是按照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广东省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帮助我省家禽业渡过难关促进家禽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3122号),以及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5204号)精神,建立由政府、养殖企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家禽养殖风险分担机制,对全市规模以上(2014年度肉鸡年出栏量1万只以上,并且单批次存栏量2000只以上)的肉鸡养殖企业试点实施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和批发价格附加保险。

  四、《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方案》对试行家禽养殖保险作了明确,主要对肉鸡养殖实施政策性保险。

  1、试点时间。2016-2017年。

  2、参保对象。全市肉鸡年出栏量1万只以上,并且单批次存栏量2000只以上的规模以上肉鸡养殖企业。参保养殖企业同一批次的肉鸡必须全场整体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保险期限。以肉鸡的全个生长周期为一个保险期限,分批次参保;或者按年出栏量参保。

  4、保险类型和范围。家禽养殖保险分养殖保险、批发价格附加保险两类。养殖企业既可单项选择参加养殖保险或批发价格附加保险,也可两项同步参加投保。

  养殖保险是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疫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肉鸡死亡的损失赔偿。

  批发价格附加保险是对因重大疫情(不限省内外)引发肉鸡批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波动期间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比前三年全省肉鸡平均批发市场价下跌20%以上所造成的损失赔偿。

  肉鸡死亡数量在一周内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的3%(含%)时,启动养殖保险。

  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比前三年全省肉鸡平均批发市场价下跌20%以上时,启动批发价格附加保险赔付;下跌回复到20%以内时,终止保险赔付(从终止保险赔付程序当天开始,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赔付申请,此前已受理的报损案件继续办理赔付)。

  5、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标准。全市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其中:养殖保险保障金额为每只3-12元(具体分7个养殖日龄赔付),保险费率2%,保费共 0.24元;批发价格附加保险保障金额为每只5元,保险费率4%,保费共0.2元。

  6、保费承担比例。省级以上财政补贴50%,市级财政补贴10%,县级财政补贴10%,养殖企业负担30%

  7、查勘定损。养殖保险一般性事故由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养殖企业达成定损协议,重大事故(肉鸡死亡数量占养殖数量比例50%以上,或保险机构认为有必要多方共同核损的)由保险经办机构与县(市、区)畜牧部门、协保机构、养殖企业共同查勘、定损。

  批发价格附加保险由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养殖企业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格,达成定损协议,启动和终止赔付。为了保护的家禽养殖企业利益,本《实施方案》将省《实施方案》确定的从终止保险赔付程序当天(省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全省肉鸡月度平均批发市场价比前三年全省肉鸡平均批发市场价下跌回复到20%以内时)开始,不再进行赔付。修改为从终止保险赔付程序当天……开始,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赔付申请,此前已受理的报损案件继续办理赔付。

  8、赔偿处理。保险经办机构将理赔明细在参保养殖企业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张榜公示5天。如无异议,由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相关金融机构将赔偿款项拨付到养殖企业账户。

  9、保险经办机构。全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统一在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3家保险公司中,由市畜牧兽医渔业局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1家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单位。

  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答:1、市、县两级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2、家禽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按季度拨付。家禽养殖保险承保和财政保费补贴情况在市农业局、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核拨到各县(市、区)畜牧兽医渔业局转拨到保险经办机构。

  市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核拨到市畜牧兽医渔业局转拨到保险经办机构。

  省级以上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和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在省预拨的肉鸡养殖保险省级补助资金中,分别按程序代理核拨到同级畜牧兽医渔业局转拨到保险经办机构,次年根据实际保费补贴支出情况报请省财政厅进行结算。

  六、保障措施和要求

  答:《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和工作经费保障,确保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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