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提高我市国资预算资金使用效益,云浮市财政局修订了《云浮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对该管理办法有修改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内(
特此公示。
受理单位:云浮市财政局
电话:0766-8331951
联系人:张卓华
附件:《云浮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浮市财政局
云浮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相互衔接。符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市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市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四)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及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含市属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述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
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
(2)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3)部署、编制、审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
(4)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季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5)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包括绩效评价等。
(二)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统称市属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研究制定本行业国有经济布局和机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2)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提出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3)编报、审核、汇总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季报等工作;
(4)组织和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5)编报、审核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三)市属企业主要职责:
(1)按照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2)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3)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
(4)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的市属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即市属预算单位)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进行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六条 市财政设立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依法依规收取市级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是市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称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取范围和比例为:
(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区分不同的企业类型,原则上按2017-2018年达到25%,2019-2020年达到30%的比例上交。具体收取比例,由市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实际情况分别提出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市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股利、股息收入原则上可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改革发展。
(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
(五)经审计、税务、财政等部门稽查后增加的税后利润,按100%上交。
(六)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市政府的决定上交。
第八条 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需要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国
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市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市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弥补市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按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用于监事会工作经费等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费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市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时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组织市属预算单位编制,经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市属预算单位,根据市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布置下达。每年9月10日以前,市财政部门向市属预算单位(市国资委等)下发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市属预算单位(市国资委等)接通知后,即向市属企业下发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报计划。每年10月10日以前,市属企业向市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
(三)审核上报。每年11月15日以前,市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每年12月底前,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属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市财政部门于20日内向市属预算单位下达批复通知;市属预算单位在市财政部门下达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的市属企业,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
第四章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属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利润收入:依据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1个月内申报。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2个月内并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申报。
(五)市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属预算单位负责审核市属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在收到市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市属预算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市属预算单位收到市财政部门的复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监管(或所属)的市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市属企业在市属预算单位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并报告市属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属企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市属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属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使用单位。资金计划抄送市属预算单位。市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金额直接拨付市属预算单位。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属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期间,市属企业应每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市属预算单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市属预算单位应每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属企业应按照市财政部门下发的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通知,向市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决算草案;市属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五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市属预算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属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按规定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市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市属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市属预算单位审核批复后,作为开展自评和重点评价的依据;市属企业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市属预算单位应对所监管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属预算单位,对市属企业使用市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市属预算单位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征逾期费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和《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实施办法(试行)》(粤纪发〔2004〕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云浮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云府[2014]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