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社会各界对《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两项部门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云浮市财政投资审核工作,提高审核效率,确保审核质量,合理节约财政资金,云浮市财政局拟订了《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云浮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着力规范市级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yfsczj@163.com。
二、信函: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兴云西路96号云浮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彭美芳(邮政编码:5273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5日。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附件:1.《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
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云浮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
审管理暂行规定》。
云浮市财政局
2013年5月31日
附件1:
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行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为市属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最高报价值、进度款、竣工结算等提供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为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凡从事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需在云浮市内有固定的场所办公,并需配置相关的现代化办公设备、计价软件、交通工具等。
第七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工程造价数据库,有义务为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章 任务分配
第九条 首次任务分配
(一)首次造价咨询任务分配是以定点服务供应商的中标排名顺序号作为分配号。综合评分第一名中标供应商排在1号,第二名排在2号,以此类推。
(二)定点服务供应商与委托项目有利害关系(含该单位参与该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或与该项目相关实施单位有利害关系等)需回避的,项目委托任务改由下一排号顺序的定点服务供应商实施,该定点服务供应商在下次项目委托时排在第一位。
(三)定点服务供应商拒绝接受首次排号分配委托任务的,视同放弃本轮项目委托资格,项目委托任务改由下一排号顺序的定点供应商实施。
第十条 云浮市财政局工程造价咨询定点服务供应商(即咨询人)任务分配办法是按择优选择法。在日常工作中,云浮市财政局(即委托人)将根据工程项目评审的内容、完成时间要求、技术难度等情况进行任务分配。择优选择根据工程评审的要求,各定点服务供应商的综合能力、专业侧重、工作表现和考核评分情况等进行选择。云浮市财政局不保证各定点服务供应商具体承担的项目数量。
回避规则:接受项目委托的定点服务供应商与委托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含该单位参与该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或与该项目相关实施单位有利害关系等),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分配任务后,对拒绝接受任务的服务机构同时给予警告、要求其支付 1000 元的违约金以及暂停分配任务一次等三项处罚。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一年内拒绝接受分配任务达 2 次以上(含 2 次)的,市财政局取消其一年(从第 2 次拒绝接受任务之日算起)从事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确定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后,委托人须与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签定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四章 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造价咨询服务包括 “场外服务”和 “驻场服务”两种方式。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场外服务”是指委托人经有关政府采购程序确定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后,由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将编审资料带回本单位编审并出具编审结果的造价咨询服务。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驻场服务”是指委托人经有关政府采购程序确定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后,由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派出专业人员在委托人提供的场所编审并出具编审结果的造价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以下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可采取“驻场服务”的方式:
(一)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上进度款的编制或审核。
(二)造价在 3000 万元以上的竣工结算的编制或审核。
(三)造价超过 5000 万的工程概算、预算(最高报价值)的编制或审核。
(四)涉及保密工程的概算、预算、最高报价值、进度款、竣工结算等内容的编制或审核。
(五)其他需要“驻场服务”的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对委托人要求造价咨询“驻场服务”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有义务派出专业人员“驻场服务”,服务场地由委托人提供。
第十六条 同一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只能接受一方的业务委托,不得接受同一项目不同委托人的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即就同一项目不得既接受建设单位、财政部门的委托,又接受投标人、承包单位等相对利益关系人的委托,从事造价咨询业务和招标投标业务;同一工程项目不得既接受编制业务委托,又接受审核业务的委托。若已接受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的,必须主动向委托人提出回避;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委托人提出回避。
第十七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须独立完成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擅自将委托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如某些特殊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自身不能胜任的,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可以聘请与委托人没有利益冲突的第三方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责任期限至质量保证期。具体如下:
(一)工程概(预)算的质量保证期为咨询成果文件经委托人 确认后 3 个月。
(二)最高限价(含招标清单)等质量保证期由咨询合同完成之日起至委托人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日止。如委托人在 6 个月内没有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并签订承包合同的,质量保证期为咨询合同完成之日起 6 个月。但日后需要按规定调整咨询结果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有义务免费给予配合。
(三)进度款质量保证期由咨询合同完成之日起至委托人完成竣工结算之日止。
(四)结算质量保证期为一年。
(五)其他造价咨询业务在咨询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 在责任期内,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如与施工单位对数或其他单位对数等),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责任期满后,如成果报告的使用人需要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对成果报告解释的,或质量问题需要修改成果报告的,咨询人应给予配合协助。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接到委托人通知后,应及时响应委托人服务要求,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开展业务
(二)制订编审工作方案,将参与造价咨询服务的拟派人员、编审原则、编审方法以及完成时间承诺等作出详细的方案,报委托人审批。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为政府合理节约投资的原则,科 学、客观、公正、依法地开展编制(或审核)概算、预算(含最高报价值)、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款及结算等工作,按委托人的要求,独立按时按质提供编审结果。
(五)在编审过程中,不得擅自与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等第三人联系,如需与第三人进行技术交底、答疑、会审、对数等工作时必须由委托人统一组织。如委托人未能及时组织有关交底、答疑、会审、对数等工作,可授权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组织,但形成的结果或会议纪要须报委托人审核确认。当遇到以下情况时,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向委托人反映,研究解决方案:
1.图纸标示不清、签证资料不规范,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如签证只签定数量没有列明具体计算式和附上图纸等)。
2.适用定额子目和适用费率难以确定(如按合同有不同的理解,可套用不同专业、不同时间定额等)。
3.主要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中没有被公布的。
4.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特殊材料的价格等。
5.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中容易产生结算纠纷的有关规定。
6.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况。
(六)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对其出具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要注意编制依据的取证工作,所有的编制依据必须是有效的书面资料,并附在工作手册内保存;完成编审后,必须将工作手册归档备查。
(七)经过市场调查所选取的材料设备价格应做好记录,并报委托人审核。
第二十一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驻场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必须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有关规定,接受委托人管理,按照委托人制订的编审操作规程进行服务。
(二)必须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廉洁高效的原则,对自己出具的编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廉洁奉公,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及其工作单位谋取私利。
(四)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
(五)服从委托人的安排,评审过程中需要现场勘察、设计答疑、技术交底、对数等,必须经委托人批准。
(一)及时通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造价咨询服务。
(二)向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完整的编审资料,并介绍评审项目的概况,提出工作要求。
(三)监督并指导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做好编审工作,及时解决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编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协调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第三人进行技术交底、答疑、会审、对数等工作。
(四)对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成果报告进行复审、稽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五)按有关规定支付咨询费用,如有需要,委托人应协助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办理财政付款手续。
(六)向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驻场服务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
(七)及时掌握“驻场服务”人员的情况,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服务过程中,发现“驻场服务”人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或者能力不能胜任的,应立即要求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更换有关人员。
(八)属市财政局委托的合作评审项目以下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负责:审批造价咨询机构制订的编审工作方案;审查造价咨询机构《项目操作人员配置一览表》;审批造价咨询机构的延期申请;组织造价咨询机构现场查勘、对数、会审、答疑等工作;对造价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项目评价意见表》进行评价打分;在《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手册》签署审核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 在编审过程中,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和外出考察,其费用应由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驻场服务”人员不能满足进度和专业编审需要的,要及时充实“驻场服务”人员的数量。在从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委托人发现专业技术人员有违反廉政建设制度或职业操守行为的,有权要求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撤换其从事财政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无条件服从。
第六章 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人员应相对固定,并且是投标文件承诺的拟派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和职业道德,能维护国家利益,又能以公正的态度维护有关各方面合理的经济利益。
(二)熟悉云浮地区工程计价规范,并具有造价主管部门认可或颁发的执业资格证或造价员证。
(三)没有违法纪录和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具有丰富的造价咨询工作经验,在本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工作满 1 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所有从事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到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备案,并提供个人的身份证、资格证及社保证明等资料。人员需要更换时应向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提出变更申请,更换人员的技术职称不得低于投标拟派人员的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 所有从事财政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其成果文件上签章其预算员资格证书号码或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号码,复核人员必须签章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专业人员必须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专业工程的造价咨询工作,不得跨专业。
第二十八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到委派造价咨询任务后,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拟定编审人员,并及时填写《项目操作人员配置一览表》(详见附表一)交委托人审查。委托人应审查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拟派人员是否已在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备案,如发现不是备案人员,可以要求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更换,并将审查情况在工作手册中记录。
第七章 进度与质量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对委托人委托的项目资料的完整性、严谨性把关,对因招标范围不清晰、图纸不详导致基本工程量难以计算等情况,应在收到资料 2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出,如资料确实不具备编审条件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可以将资料退回给委托人,并提出资料补充要求。因资料不完整,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未能及时提出而造成编审进度延误,应由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财政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编审工作。编审时限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
|
单位:工作日 |
||||||
序号 |
项目 |
市政路桥 |
土建 |
安装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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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编制 |
审核 |
编制 |
审核 |
编制 |
|||
一 |
概、预算(含招标工程量清单)、进度款 |
|
|
|
|
|
|
|
1 |
投资500万元以内 |
8 |
10 |
10 |
10 |
10 |
10 |
|
2 |
投资500-2500万元 |
12 |
15 |
15 |
15 |
15 |
15 |
|
3 |
投资2500-5000万元 |
15 |
15 |
18 |
20 |
20 |
20 |
|
4 |
投资5000-7500万元 |
18 |
18 |
22 |
22 |
22 |
22 |
|
5 |
投资7500-10000万元 |
20 |
20 |
20 |
25 |
25 |
25 |
|
6 |
投资10000万元以上 |
25 |
25 |
30 |
30 |
30 |
30 |
|
二 |
结算 |
|
|
|
|
|
|
|
1 |
投资500万元以内 |
20 |
20 |
25 |
25 |
25 |
25 |
|
2 |
投资500-2500万元 |
25 |
25 |
30 |
30 |
30 |
30 |
|
3 |
投资2500-5000万元 |
30 |
30 |
35 |
35 |
35 |
35 |
|
4 |
投资5000-7500万元 |
35 |
35 |
40 |
40 |
40 |
40 |
|
5 |
投资7500-10000万元 |
40 |
40 |
45 |
45 |
45 |
45 |
|
6 |
投资10000万元以上 |
45 |
45 |
50 |
50 |
50 |
50 |
|
以上时限为完成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全部时间,包括编审、对数、现场勘察及复核后修改等时间。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到委托人通知领取资料、对数或现场勘察等要求后应在半天内作出反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到委托人约定的地点办理有关事务,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如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委托人约定的地点办理有关事务的,迟到半小时以上累计超过 3 次(含 3 次)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的,每超过 3 次由市财政局暂停分配任务一次。编审时限从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领取资料签收时间开始计算,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加快工作进度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要求。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进度监管,尤其是对数后修改时间要严格控制。
第三十一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如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及时向委托人提出合理的书面延期申请,经委托人批准同意后编审时限可适当延长。如造价咨询机构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完成工程造价咨询编审任务且没有经委托人同意延期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承担因编审延误造成的一切责任。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在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果委托人在进度和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由于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自身原因而有可能出现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要及时补充技术人员或协议另行委托其他定点服务供应商接手完成评审任务,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承担因编审延误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二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编审的工程概预算(含最高报价值)、招标工程量清单等应确保结果完整、科学、准确,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范,同时应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作出技术经济分析,向委托人提出优化方案和合理化建设。
第八章 咨询酬金
第三十四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按规定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出具成果文件并经委托人确认后,可根据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在 7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委托人申请支付咨询酬金。咨询酬金以双方确认的审定造价为计费基数并按《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确定的费率进行计算。
第三十五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向委托人申请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发票。
(四)《云浮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复印件。
(五)咨询合同复印件。
(六)委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请款工作完成后,委托人负责将造价咨询编制服务的工作手册归档,以便备查。属造价咨询编制服务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直接向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申请支付酬金,除需提交(一)至(四)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盖章确认的《财政部门咨询项目评价意见表》复印件。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负责将造价咨询审核服务的评审手册归档。
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不向咨询人提供启动资金。审核咨询费用每季度拨付一次,咨询人必须于每季度末最后一工作日,将已出具正式报告及委托人已完成该项目单项评审工作考核,但未收审核咨询费的工程项目,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填列表格送云浮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核对。云浮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核对并确定支付金额后,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财政拨款申请书》及咨询人开具的正式发票,委托人按云浮市财政资金拨付审批程序报批办理拨付手续,单项咨询酬金实行一次性全额支付。
对已按委托人要求完成,但正在被政府相关审核部门审核(审计),委托人尚未完成该项目单项评审工作考核的工程项目,待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完成、委托人完成单项评审工作考核后,咨询人根据其结果在季度末申报拨付。
对已按委托人要求完成,但咨询人未能按时申报的项目的审核咨询费,延迟到下季度申报拨付。
第三十七条 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因建设标准、项目完整性等原因造成咨询服务范围或设计图纸修改,致使工程造价需要重新修改和确定,委托人与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双方协商修改工作时限,一般情况下,不另外计算其他任何费用。如设计图纸发生重大修改,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可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由委托人报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如委托人不受理,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可以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出投诉。设计图纸发生重大修改是指结构方案、平面布置、线路走向等发生修改,设计单位重新出具另一版设计图纸。
第三十八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第三十九条 如委托人将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一起办理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当其中一个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按咨询合同要求完成,其他项目没有完成时,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可对已完成的项目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委托人申请咨询酬金。
第九章 考 核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每年组织对从事云浮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
(二)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配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配备工作人员的人数,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等。
(三)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
(四)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内部基础工作情况。包括受委托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情况等。
(五)考核期内,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合同执行情况。包括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的合同是否按规定时间完成,成果文件是否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出具等。
(六)工程造价咨询的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委托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对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服务态度质量的满意程度等。
(七)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八)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委托人或其他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宴请、旅游、娱乐等行为,是否有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等行为,是否在委托人或其他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是否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第四十一条 对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考核主要采取对《咨询项目评价意见表》进行打分评价,包括由委托人对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评价、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对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评价。
(一)每个项目的成果文件出具后,由委托人对《工作手册》中的《建设单位咨询项目评价意见表》进行量化打分。《建设单位咨询项目评价意见表》在每次申请付款时,连同申请付款的资料一同交给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根据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在考核期间的业务量、编制成果文件的质量、服务水平等表现进行综合考评,并在《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年度考核表》(详见附表二)对每个供应商各进行一次量化打分。
第十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的监督,委托人可委托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计算主观差错率。主观差错率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主观原因而造成的差错金额与最后定案金额对比计算的差错率。以下情况属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主观原因造成的差错:
(一)图纸或签证资料不清晰或互相矛盾的地方未经核实,以暂估工程量或签证工程量或送审工程量计算而引起的偏差。
(二)错套定额或计费程序错误。
(三)重复计价,如:多计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包干的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清单或定额子目包含的工作内容或项目、多计重复的签证、变更工程等。
(四)工程清单中出现工程量计算错误、虚列项目、漏项漏量。
(五)材料价格未按招标文件、合同要求计价或未通过询价而自行估价引起的偏差超过材料价格 5%。
(六)无定额可套且未对工艺进行核实而自行估价导致的工程造价偏差超过该单位工程造价 10%或超过本次编审总造价的 2‰。
(七)已计算签证或变更增加工程,但未扣减对应的减少工程(无论须扣减的对应减少工程有无签证)。
(八)编审资料与实际施工不符,且现场查勘明显可以发现的减少工程项目而未扣减的。
(九)其它计算错误,如:点错小数点、汇总错误等。
如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对主观差错率的计算有争议,可向云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复核。
第四十三条 在从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发现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委托人应当向市财局反映,由市财政局取消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事云浮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委托人,以谋取非法利益。
(二)违反了诚实信用和投标承诺,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服务和收费标准,损害委托人或相关用户单位利益。
(三)拒绝接受委托人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出现信用危机、财务危机、生产经营危机甚至破产、倒闭、无法继续履行造价咨询服务。
(五)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构成恶劣影响。
(六)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被降级或吊销的。
(七)没有取得市建设局颁发的《信用管理手册》。
第四十四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咨询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从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发现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接受第三方提供的资料,每次扣除1000 元违约金。
第四十六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在提交造价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初稿前,应提出需补充资料的要求。造价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初稿提交后,委托人或审核单位发现造价咨询编审服务的依据资料不完整需相关单位补充时,由此造成造价咨询服务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第三十四条第六点的约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造价咨询服务,由委托人以书面通知市财政局由其作如下处理:
(一)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逾期不能提交成果报告的,每逾期一天,扣减协议咨询服务酬金的 2%。
(二)若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逾期 10 天不能提交成果报告的,不支付全部咨询服务酬金,并要求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编审结果出现主观差错,由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书面通知市财政局并由其根据其主观差错率(以下简称差错率,差错率=政府相关审核部门对单项造价成果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累计错误金额/单项造价成果金额;单项造价成果中同一子项经多部门审核发现错误时,按最大错误金额累计)的大小作如下处理:
(一)概算、预算(含最高报价值、招标工程量清单)及进度款:
1.差错率在 1%—3%以内的,如非故意行为造成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否则,扣除咨询服务酬金的 12%。
2.3%<差错率≤5%,扣除咨询服务酬金的 20%。
3.5%<差错率≤8%,扣除咨询服务酬金的 50%。
4.差错率>8%,扣除咨询服务酬金的 100%。
(二)工程竣工结算:
1.1%<差错率≤3%,扣除咨询服务酬金的 20%。
2.3%<差错率≤5%,扣除咨询服务酬金的 50%。
3.5%<差错率≤8%,扣除咨询服务酬金的 80%。
4.差错率>8%,扣除咨询服务酬金的 100%。
第四十九条 在从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发现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没有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进行备案或冒名顶替的,由市财政局作如下处理:
(一)第一次发现,给予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书面警告,并要求其支付每人次 500 元的违约金。
(二)第二次发现,给予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暂停分配任务一次,并要求其支付每人次 1000 元的违约金。
(三)第三次发现,给予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暂停分配任务三个月,并要求其支付每人次 2000 元的违约金。
第五十条 在从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属委托人原因导致终止咨询协议,委托人向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支付 30%的咨询服务酬金作为违约金;如属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原因导致终止咨询协议,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向委托人支付 60%的咨询服务酬金作为违约金。
第五十一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不能拖欠 “驻场服务”人员的工资,如发现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委托人可按该机构工资发放标准直接发给编审人员,然后在支付给该机构咨询费用结算中抵扣。
第五十二条 在从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委托人和市财政局应对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进度与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有存在质量、进度等情况,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发现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市财政局取消该从业人员的备案,该从业人员在两年内不得从事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情节严重的,不得从事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一)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一从业人员由于评审进度原因,一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被处理的。
(二)根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一从业人员由于评审质量原因,一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被处理的。
(三)根据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一从业人员由于资格原因,一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被处理的。
(四)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由于廉政或职业操守原因,被处理的。
(五)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一从业人员由于擅自接收第三方资料的原因,或者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一从业人员由于擅自与第三方联系,一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被处理的。
(六)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七)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备案从业人员涉足黄赌毒等违法活动被公安部门等执法部门处罚的。
(八)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备案从业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委托人与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签定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时,应就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与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签定服务承诺协议书,约定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在从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 )项目操作人员配置一览表
单位盖章( )
序号 |
姓名 |
职称或资格 |
专业 |
是否已备案 |
职责分工 |
联系电话 (手机) |
驻场审核计划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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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总负责人(签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说明:“驻场审核计划日期”一栏是驻场审核的填写,否则不用填写。本表“职责分工”是指项目操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包括:项目负责人、复核、校核、审批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等。
附表二:
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年度考核表
单位(科室)名称: 被考核的供应商名称 |
|||||
考核的期间 |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评价内容 |
各项分值 |
具体内容 |
评分 |
||
接受任务分配 |
10 |
1年内没有拒绝接受任务的,得10分;1年内拒绝接受任务1次的,得5分;1年内拒绝接受任务2次或以上的,得0分。 |
|||
内部管理 |
15 |
企业规章、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的,已建立执业质量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的得15分,每缺一项扣减2分。 |
|||
服务情况 |
15 |
1)收到通知后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最高得2分; |
|||
2)能针对项目的情况与采购人充分沟通的最高得5分; |
|||||
3)在编审过程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响应和服务质量,最高得5分; |
|||||
4)完成成果文件后,能做好跟踪服务的最高得3分。 |
|||||
项目质量 |
30 |
1)派出的人员对相应法规、政策熟悉和理解程度,最高得5分; |
|||
2)抽查编审项目的工作底稿质量,最高得5分; |
|||||
3)独立按质按量完成合,成果文件内容真实、准确的,最高得10分; |
|||||
4)1年内无受到差错处罚的,得10分;受处罚1次的,得5分;受处罚2次或以上不得分。 |
|||||
工作效率 |
15 |
1)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的,得15分;2)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但经双方协商后仍能按时完成合同的,得12-13分;3)由于供应商主观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但经双方协商后仍能按时完成的,得9-10分;4)由于供应商主观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经双方协商后仍未能及时完成的,最高得5分。 |
|||
职业道德 |
15 |
1)派出人员没有接受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等行为的得2分,有此行为不得分; |
|||
2)派出人员没有要求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提供礼品、回扣、有价证卷等行为的得2分,有此行为不得分; |
|||||
3)派出人员没有在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人负担的费用的,得2分,有此行为不得分; |
|||||
4)派出的人员没有被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分的得3分,被行政处分过的不得分; |
|||||
5)没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的得3分,有此行为不得分。 |
|||||
6)考核的期间内,供应商没有违法违规情况的得3分,有此行为,不得分。 |
|||||
合计 |
|||||
评价人 |
评价日期 |
年 月 日 |
附表三:
中介咨询机构自我评价意见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盖章): 索引号: 项目名称 |
□编制 □审核 |
本项目的主观差错率为 % |
|||
项目计划完成时间 |
项目实际完成时间 |
□按时完成 □延期完成 |
|||
评价内容 |
各项分值 |
具体 内 容 |
评分 |
||
业务水平 |
15 |
项目配置的相应专业人员在财政局备案,且业务能力较强,熟练掌握相应专业计价规范的最高得4分; |
|||
积极主动与委托人一起解决咨询问题的最高得3分; |
|||||
能积极主动提出优化设计方案以及加强项目管理的合理化建议的最高得2分; |
|||||
对项目所取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比较了解的最高得4分; |
|||||
能开展市场调查,了解价格信息,对于非常规项目能作工料单价分析的最高得2分。 |
|||||
完成质量 |
30 |
项目小组对项目需求有较好的理解,满足造价咨询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服务响应要求的最高得6分; |
|||
工程量计算准确,套用定额及计费程序正确合理,材料价格选取恰当的最高得6分; |
|||||
对设计文件不清晰的内容,能要求委托人澄清,不存在主观臆断的最高得6分; |
|||||
表格之间沟稽关系正确,咨询成果文件(说明书)真实、完整、准确、有条理的最高得5分; |
|||||
工作质量良好,无重大的主观差错率的最高得7分。 |
|||||
工作效率 |
25 |
及时领取委托人的资料开展咨询活动的最高得4分; |
|||
按操作规程及时进行对数、现场查勘的最高得3分; |
|||||
对数后做到及时修改,对反馈意见及时核实的最高得5分; |
|||||
及时通知委托人补充相关资料,澄清有关疑问的最高得5分; |
|||||
能严格按委托人的计划时间完成咨询任务的最高得8分。 |
|||||
规范服务 |
15 |
严格按有关行业规范、工作规程和财政管理要求开展咨询活动的最高得5分; |
|||
认真执行对数操作规程、现场查勘操作规程的最高得5分; |
|||||
对非常规的设备、材料的价格选定,以及非常规的工艺、技术的定额计价,能跟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最高得2分; |
|||||
能实行三级复核制度的最高得3分。 |
|||||
职业道德评价 |
15 |
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与委托人和其利益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能主动回避;满足要求得5分,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不得分; |
|||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做到诚信、客观、公平、公正;满足要求得4分,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不得分; |
|||||
没有未经委托人允许擅自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对人联系工作事宜的得3分,有此行为的不得分; |
|||||
独立完成咨询任务,没有未经委托人允许擅自委托第三方从事咨询活动的得3分,有此行为的不得分。 |
|||||
合计 |
|||||
评价人员签名 |
审批人员 |
评价日期 |
附表四:
财政部门咨询项目评价意见表
项目名称: 评价科室(盖章): 索引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
□编制 □审核 |
本项目的主观差错率为 % |
|||
项目计划完成时间 |
项目实际 完成时间 |
□按时完成 □延期完成 |
|||
评价内容 |
各项分值 |
具体 内 容 |
评分 |
||
业务水平 |
15 |
项目配置的相应专业人员在财政局备案,且业务能力较强,熟练掌握相应专业计价规范的最高得4分; |
|||
积极主动与委托人一起解决咨询问题的最高得3分; |
|||||
能积极主动提出优化设计方案以及加强项目管理的合理化建议的最高得2分; |
|||||
对项目所取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比较了解的最高得4分; |
|||||
能开展市场调查,了解价格信息,对于非常规项目能作工料单价分析的最高得2分。 |
|||||
完成质量 |
30 |
项目小组对项目需求有较好的理解,满足造价咨询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服务响应要求的最高得6分; |
|||
工程量计算准确,套用定额及计费程序正确合理,材料价格选取恰当的最高得6分; |
|||||
对设计文件不清晰的内容,能要求委托人澄清,不存在主观臆断的最高得6分; |
|||||
表格之间沟稽关系正确,咨询成果文件(说明书)真实、完整、准确、有条理的最高得5分; |
|||||
工作质量良好,无重大的主观差错率的最高得7分。 |
|||||
工作效率 |
25 |
及时领取委托人的资料开展咨询活动的最高得4分; |
|||
按操作规程及时进行对数、现场查勘的最高得3分; |
|||||
对数后做到及时修改,对反馈意见及时核实的最高得5分; |
|||||
及时通知委托人补充相关资料,澄清有关疑问的最高得5分; |
|||||
能严格按委托人的计划时间完成咨询任务的最高得8分。 |
|||||
规范服务 |
15 |
严格按有关行业规范、工作规程和财政管理要求开展咨询活动的最高得5分; |
|||
认真执行对数操作规程、现场查勘操作规程的最高得5分; |
|||||
对非常规的设备、材料的价格选定,以及非常规的工艺、技术的定额计价,能跟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最高得2分; |
|||||
能实行三级复核制度的最高得3分。 |
|||||
职业道德评价 |
15 |
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与委托人和其利益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能主动回避;满足要求得5分,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不得分; |
|||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做到诚信、客观、公平、公正;满足要求得4分,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不得分; |
|||||
没有未经委托人允许擅自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对人联系工作事宜的得3分,有此行为的不得分; |
|||||
独立完成咨询任务,没有未经委托人允许擅自委托第三方从事咨询活动的得3分,有此行为的不得分。 |
|||||
合计 |
|||||
进度与质量处理建议 |
|||||
评价人员签名 |
审批人员 |
评价日期 |
附表五:
建设单位咨询项目评价意见表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索引号: 项目名称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
|||||
项目计划完成时间 |
项目实际 完成时间 |
□按时完成 □延期完成 |
||||
评价内容 |
各项分值 |
具体 内 容 |
评分 |
|||
业务水平 |
15 |
项目配置的相应专业人员在财政局备案,且业务能力较强,熟练掌握相应专业计价规范的最高得4分; |
||||
积极主动与委托人一起解决咨询问题的最高得3分; |
||||||
能积极主动提出优化设计方案以及加强项目管理的合理化建议的最高得2分; |
||||||
对项目所取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比较了解的最高得4分; |
||||||
能开展市场调查,了解价格信息,对于非常规项目能作工料单价分析的最高得2分。 |
||||||
完成质量 |
30 |
项目小组对项目需求有较好的理解,满足造价咨询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服务响应要求的最高得6分; |
||||
工程量计算准确,套用定额及计费程序正确合理,材料价格选取恰当的最高得6分; |
||||||
对设计文件不清晰的内容,能要求委托人澄清,不存在主观臆断的最高得6分; |
||||||
表格之间沟稽关系正确,咨询成果文件(说明书)真实、完整、准确、有条理的最高得5分; |
||||||
工作质量良好,无重大的主观差错率的最高得7分。 |
||||||
工作效率 |
25 |
及时领取委托人的资料开展咨询活动的最高得4分; |
||||
按操作规程及时进行对数、现场查勘的最高得3分; |
||||||
对数后做到及时修改,对反馈意见及时核实的最高得5分; |
||||||
及时通知委托人补充相关资料,澄清有关疑问的最高得5分; |
||||||
能严格按委托人的计划时间完成咨询任务的最高得8分。 |
||||||
规范服务 |
15 |
严格按有关行业规范、工作规程和财政管理要求开展咨询活动的最高得5分; |
||||
认真执行对数操作规程、现场查勘操作规程的最高得5分; |
||||||
对非常规的设备、材料的价格选定,以及非常规的工艺、技术的定额计价,能跟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最高得2分; |
||||||
能实行三级复核制度的最高得3分。 |
||||||
职业道德评价 |
15 |
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与委托人和其利益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能主动回避;满足要求得5分,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不得分; |
||||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做到诚信、客观、公平、公正;满足要求得4分,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不得分; |
||||||
没有未经委托人允许擅自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对人联系工作事宜的得3分,有此行为的不得分; |
||||||
独立完成咨询任务,没有未经委托人允许擅自委托第三方从事咨询活动的得3分,有此行为的不得分。 |
||||||
合计 |
||||||
进度与质量处理建议 |
||||||
评价人员签名 |
审批人员 |
评价日期 |
附表六:
云浮市财政局单项委托审核工作考核表
中介机构名称 |
|
||||||
评审项目名称 |
|
||||||
评审项目分类 |
□估算 □概算 □最高限价 □工程变更 □结算 |
||||||
送审金额 |
|
评审开始时间 |
|
备注:本表合格分数为60分。 |
|||
审定金额 |
|
出具初稿时间 |
|
||||
核减率 |
|
评审结束时间 |
|
||||
考核 项目 |
编号 |
考核内容 |
标准 分值 |
得分 |
|||
评审工作质量 |
1 |
评审依据是否准确、完整;引用资料是否详实。 |
7 |
|
|||
2 |
评审内容是否完整;评审报告格式是否规范;初审报告和终审报告意见有无差异。 |
8 |
|
||||
3 |
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单价和各项费用的核实是否正确、合理,评审工作有无重大失误或漏项。 |
50 |
|
||||
4 |
现场查勘记录及相片(根据技术交底要求)。 |
8 |
|
||||
5 |
按时提交评审工作报告。 |
8 |
|
||||
评审服务 |
6 |
是否选派已报委托人备案评审人员评审;评审期间人员变动有无经委托人同意。 |
5 |
|
|||
遵守公正、客观和独立评审原则,具备较强专业能力、工作经验、沟通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 |
7 |
|
|||||
根据委托人指令,在规定响应时间内到达指定现场;能否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配合有关单位做好评审工作。 |
7 |
|
|||||
得分合计 |
100 |
|
|||||
扣分项 |
编号 |
扣分内容 |
扣分 |
说明 |
|||
评审工作质量 |
1 |
在计量规则、套用定额、套用取费标准、采用信息发布价或市场参考价、报价依据、引用相关管理文件等方面发现错误,发现一项扣2分。本项最多扣10分。 |
|
|
|||
2 |
评审内容不完整的扣5分;评审报告格式不规范的扣5分。本项最多扣20分。 |
|
|
||||
3 |
造价成果 (一)概算、预算(含最高报价值、招标工程量清单)及进度款: 1.差错率在 1%—3%以内的,如非故意行为造成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否则,扣10分并扣除咨询服务酬金的 12%。 2.3%<差错率≤5%,扣20分并扣除咨询服务酬金的 20%。 3.5%<差错率≤8%,扣40分并扣除咨询服务酬金的 50%。 4.差错率>8%,扣50分并扣除咨询服务酬金的 100%。 (二)工程竣工结算: 1.1%<差错率≤3%,扣10分并扣除咨询服务酬金的 20%。 2.3%<差错率≤5%,扣20分并扣除咨询服务酬金的 50%。 3.5%<差错率≤8%,扣40分并扣除咨询服务酬金的 80%。 4.差错率>8%,扣50分并扣除咨询服务酬金的 100%。但子项失误超过10万元的,每一处扣5分,并扣委托费2%。本项最多扣60分。 |
|
|
||||
4 |
因咨询人原因,逾期不能提交初步审核报告或复核意见的,逾期2天扣5分;逾期3天扣10分;逾期5天扣20分;逾期3天以上的,扣30分,并扣委托费的50%。 |
|
|
||||
评审服务 |
5 |
选派评审人员不属于委托人备案名单的,扣50分。 |
|
|
|||
6 |
半天工作时间响应到达指定现场,响应不及时每次扣4分。本项最多扣8分。 |
|
|
||||
廉政纪律 |
7 |
廉政纪律情况:是否遵守国家、省及财政部门有关保密规定,是否泄露评审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是否未经业务委托的财政部门同意,向项目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披露评审项目的有关信息,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审有关情况;是否存在徇私舞弊,与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其他中介咨询单位等串通,违反诚实信用和投标承诺,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政府利益的。 |
100 |
|
|||
扣分合计 |
|
||||||
总分 |
|
||||||
评审中心 考核意见 |
盖章: 日期: |
附件2:
云浮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基本
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规范我市市级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程概算、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行评价与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经审定的工程概、预(结)算、决算可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价款和批复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招标采购产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是指: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由财政提供信用保证或承担还本付息的借贷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六)银行贷款和社会认捐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 评审机构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实施评审,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体系,将评审项目有关资料和评审过程及其结果记录存档整理,并上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评审的实施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算、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五)项目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六)其他。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项目,对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通过对项目实施“初审—复核—复审”三级审核后,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三)评审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会审后形成评审报告,上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国家、省和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复文件;
(三)项目法人申请项目立项、投资调整、设计变更等各个关键环节的文件;
(四)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图纸、施工现场签证资料、概(预)书、结(决)算书或其他文件、材料。
(五)评审工作所必须的,其他任何由项目法人提供的重要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或签订审核委托合同;
(三)负责协调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评审预算内、外或纳入预算管理资金投资项目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意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评审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审核要求或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八)除了按规定收取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核费用外,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九)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审核,主要审核合同订立的条件、订立的方法、付款方式以及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条款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对工程概算进行审核时,应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设计概算的完整性与准确性,有无漏项、重项;
(二)所使用的概算定额和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三)设备单价是否符合市场价格。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在审核工程预算(最高报价值)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定额选用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计价;
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二)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
(三)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单项工程,有无重或漏算,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四)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七条 规范工程变更签证管理
(一)完善变更审批手续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工程变更方案,确定具体处理措施,单项工程变更价款在概算(或预算)内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项目由建设单位审批;单项工程变更价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报职能部门的市主管领导审批;对于交通部门负责建设的公路工程项目,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工程变更,应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
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承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单项工程变更价款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由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变更价款在工程结算审核时根据合同约定条款确定;单项工程变更价款1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变更资料送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变更价款,完善变更签证手续。
(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有专人收集管理工程签证等基建资料,严格管理基建档案。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在审核工程结算时,应当在审查本规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预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施工现场勘查结果与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图及其他相关资料是否一致;
(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三)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五)补充合同的内容。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在审核工程竣工决算时,应当在审查本规定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结算审查事项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计划竣工时间和实际建设期情况等;
(二)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节余等财务情况:
1、交付使用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级情况;
2、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节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回收,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4、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
(三)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
(四)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
(五)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评审报告应当统一规范,主要包括已审核的工程概(预)或结(决)算书、评审意见和审核人员签章并加盖公章。
评审意见应当说明工程概(预)、结(决)算送审金额、审定金额、核增或核减金额、单方造价;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节余或超支等财务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资产交付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通常应当就评审的意见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数、会审,根据会审情况形成评审结论。经会审后,如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评审结论无异议,审核人员应提请各方代表在评审结论上签(章)名确认。如会审结论无法取得一致的,采用单方定案机制处理工程结算争议。
(一)单方定案机制的定义
目前工程结算中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影响工程结算进度:一是承包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时间内,迟迟不提交结算资料给建设单位进行初审;二是市财政审核部门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发出征求意见稿,承包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限内迟迟不对初步审核结果提出反馈意见;三是承包单位对市财政审核部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但不能提出有效依据却又迟迟不愿确认审核结果等。对于上述三种工程结算情况可以采用单方定案机制,即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市财政审核部门审核结果予以确认,不需承包单位对审核结果书面进行确认,从而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
(二)采用单方定案机制具体实施步骤
1、承包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时间内,迟迟不提交结算资料给建设单位进行初审的。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包单位应与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次日起三个月内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单位逾期不提交结算资料的,建设单位发函催促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在收到催促函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明确、合理的书面答复。否则,对于因承包单位自身原因在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次日起六个月内仍未提供结算资料的,建设单位通过公告形式,包括在市一级官方报纸、网站上发布公告,再次催促承包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结算资料。
上述期限过后,如果承包单位仍然没有提供结算资料的,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单方定案的方式,同时把相关情况通报市财政局和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现有资料,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结算,经过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送市财政审核部门审核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承包单位负责。市财政审核部门审核的结果由建设单位、市财政局盖章确认,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
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结算的费用由承包单位负担,该费用先由建设单位支付,再从市财政审核部门审核的工程结算价款中扣出。
2、市财政审核部门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发出征求意见稿,承包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限内迟迟不对初步审核结果提出反馈意见的。
经市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出具工程结算初审意见稿,承包单位自收到结算书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反馈。对于承包单位逾期不反馈,经建设单位发函催促,承包单位自收到初审意见稿起45个工作日仍不反馈的结算项目,可以采取单方定案的方式,由建设单位、市财政局联合发公告,包括在市一级官方报纸、网站上发布公告,再次催促承包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上述期限过后,如承包单位仍未反馈的,建设单位、市财政局对审核结果盖章确认,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
3、承包单位对市财政审核部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但不能提出有效依据,且迟迟不愿确认的,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召集市财政局、市住建局、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各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对此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可以以此为依据实行对审核结果盖章确认,完成建设项目的结算工作。
4、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如市财政审核部门和业主、施工单位三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市财政审核部门的会审及评审专责小组会议都无法解决的涉及争议金额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召集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各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予以确定,会议纪要作为结算依据,对此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可以以此为依据实行对审核结果盖章确认,完成建设项目的结算工作。
(三)其他
1、实行单方定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发函将结算结果告知承包人,建设单位根据单方定案结算报告由承包单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保留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保质期到期后结清,保质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扣出。
2、如承包单位对单方定案结算报告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于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增加单方定案的相关条款,避免结算中产生纠纷。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评审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评审业务费用,有关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委托合同中详细列明。
第二十三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的费用,根据省、市有关物价规定及委托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其中,由财政部门支付的部分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后,由财政部门向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非财政部门支付的部分,由评审机构按规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
第二十四条 对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突出评审重点,总投资小于(含等于) 15万元以下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进行预结算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备案。
为规范评审程序,对已经进行施工或已施工完毕的工程项目,除职能部门市分管领导同意外,原则上不再接受预算评审。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和监督职能具体由云浮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