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援助服务对象
云浮市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维权援助服务内容
1.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授权确权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方式,取证方法等咨询指导服务;
2.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公益研讨,培训;
3.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
4.为重大公共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组织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为公共研发,经贸,投资,技术转移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等活动组织提供分析预警;
5.为展会,交易会,大型体育赛事,创新创业活动,文化活动等提供驻场维权援助等服务;
6.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文化宣传等工作。
维权援助申请所需材料
1.填写《云浮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本人签章);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应当提供权利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4.援助事项和事由的说明文件,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进展等相关材料。
维权援助申请途径
1.现场申请:云浮市云城区富善路1号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408室
2.邮箱申请:yfzhishi@163.com
3.电话申请:0766--8923598
附:《云浮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个人版/企业版)
云浮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
(个人版)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
工作单位 |
| 联系方式 | 电话: |
联系住址 |
| 手机: |
所交申请及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所选项后的方框内打“√”) |
1、身份证复印件 | □ | 2、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 □ |
3、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 □ | 4、需要获得援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 □ |
5、处于弱势地位的说明 | □ | 6、其他证明材料 | 份 |
申请援助事项(由申请人在所选项后的方框内打“√”) |
国际专利申请援助 | □ | 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援助 | □ |
专利申请代理 | □ | 商标注册代理 | □ |
著作权登记代理 | □ | 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代理 | □ |
注册商标的续展代理 | □ | 注册商标的争议、复审案件代理 | □ |
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 □ |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 □ |
| 案情及申请事项 | 事由概述(包括知识产权情况、纠纷或事项基本事实、对相关行业的影响、目前所处阶段等) |
| 案情及申请事项 | 申请援助具体请求 |
| 签名: 年 月 日 |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公 共 服 务 填 写 | 初审意见: 初审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指定专家 |
|
| 备注 | 根据援助请求,本中心将组织专家出具咨询意见,专家咨询意见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行政执法或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
_______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申请表
(企业版)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职 务 |
| 住所(经营场所) |
|
营业执照编号 |
| 经办人 |
| 联系方式 | 办公电话: |
手机: |
所交申请及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所选项后的方框内打“√”) |
1、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2、企业经济困难证明 | □ |
3、所涉知识产权的价值证明 | □ | 4、处于弱势地位的说明 | □ |
5、需要获得援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 □ | 6、其他证明材料 | □ |
申请援助所属知识产权类别 |
1.专利□ 2.商标□ 3.版权□ 4.商业秘密□ 5.植物新品种□ 6.其他□ |
申请援助事项(由申请人在所选项后的方框内打“√”) |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申请授权的程序与法律状态的咨询,法律服务机构的推介 | □ | 以专家分析论证的方式,对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提供合理解决方案 | □ |
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估算的服务 | □ | 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和不侵权诉讼案件提供论证和咨询意见 | □ |
对本市有较大影响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进出口提供咨询和分析论证服务 | □ |
案情及申请事项 | 事由概述(包括知识产权情况、纠纷或事项基本事实、对相关行业的影响、目前所处阶段等) |
案情及申请事项 | 申请援助具体请求 |
负责人签字及公章: 年 月 日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公 共 服 务 中 心 填 写 | 初审意见: 初审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指定专家 |
|
备注 | 根据企业的援助请求,本中心将组织专家出具咨询意见,专家咨询意见仅供企业参考,不能作为行政执法或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