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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依法严惩一销售假药分子保护群众用药安全
近日,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销售假鱼腥草素钠注射液的原广东永康药业有限公司荣康注射液全国销售负责人段某作出终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段某被永康公司辞退后,在2005年3至4月间,利用其在永康公司曾有的特殊身份,从身份不明的人处购买了来历不明的“新鱼腥草素钠注射液”18件,每件2000支,并分别以每支3.5和3.4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得款12.3万元,致使该批货物分别流入广东惠州、福建和广西,令临床使用该注射液后出现病人过敏反应。注射液经送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证实不含所标示的有效成分,是假药。经法院审理认定,段在任永康公司荣康注射液全国销售负责人时,已明知要购买荣康注射液,必须到永康公司荣康销售中心或者到有资质的医药公司购买,但他却向身份不明的人购买来历不明的药品,并且明知通过此途径购买的药品是假药仍予以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了销售假药罪;同时,段在任全国销售负责人期间先后收取客户市场保证金31万元并挪作个人经营使用,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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